關於本館>>規則辦法
借書規則
70.6.3. 七十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85.10.30. 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86.4.24. 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87.12.17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0.2.20.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3.9.23.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5.10.2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本館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 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借書。
- 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助理、空大師生及退休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借書。
- 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 校友憑本校核發之校友證借書,借書規則另訂之。
- 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持借書證者向本館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 教職員工離職時,即停止其借書權。兼任教師應繳還借書證。
- 一般圖書借閱數量及期限如下:
- 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30冊,借期60天。
- 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20冊,借期30天
- 大學部學生及退休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20天。
- 校友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每次續借14天。
- 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 欲借圖書如已借出,可辦理預約。一般圖書,每人可預約冊數: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15冊、碩士班學生10冊、大學部學生及退休人員8冊。
-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自行於到期日前5日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到期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續借以2次為限。
- 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和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但如有特殊外借需求,於次日閉館以前歸還者,不在此限。惟當月份一般性期刊,一律不得外借。特藏資料得填調閱單於館內閱覽,並依規定當日歸還。
- 凡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書刊。
書刊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前列書刊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罰款未繳清及書刊逾期未還者,不予辦理註冊或離校離職手續,由圖書館造冊送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 畢業生於畢業前必需歸還所借書刊並繳清罰款。
- 借出書刊如有遺失或污損情形,須賠償原書刊。原書刊如無法購得時,應按定價兩倍賠款。
- 借出書刊遇殺蟲、裝訂、編目、清查等業務需要時,得隨時催還。
-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閱覽規則
92.6.18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 一、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為服務來館讀者,維持圖書館研究環境,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 二、 |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外人士均憑下列証件刷卡入館: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証、學生證入館。
- 兼任教師、空大師生、退休人員、本校教職員工眷屬及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憑本館核發之証件入館。
- 校友憑校友服務中心核發之校友借書卡入館。
- 校外人士(年滿十五歲)憑國民身份證、駕照、護照或高中以上學生證於出口處換取來賓証入館。
| | 三、 |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來賓離館時應繳回來賓證,並換回原證。來賓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未於當日閉館前換回來賓證者視同遺失,亦須繳交手續費壹佰元,始得換回原證;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 四、 | 讀者應妥善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擅自攜出等情事,如有上述情形,一經本館發現,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學校或警方處理。
| | 五、 | 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並應保持肅靜,公共區域不得使用行動電話,不得從事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並不得擅自接用電源,如有違者,本館得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 | 六、 | 讀者應維護館內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嚴禁飲食吸煙,除白開水(含礦泉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及動物入內,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七、 |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八、 |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預佔座位,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座位時須全部攜出,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 九、 | 書刊閱畢請留置閱覽桌上或推書車上,由本館派人重新上架。報紙閱畢,應放回原處,不得攜出館外。
| | 十、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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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辦法
94.3.8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6.4.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一、宗 旨: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本校教職員生利用本館館藏進行教學研究、或課業研討,特設立討論室,並制定本辦法。
| | 二、申請資格: | 凡本校教職員生,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討論室。
| | 三、申請說明: |
(一)申請人數:需達五人以上(含五人),至多八人為限。
(二)申請時間:
- 開學期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晚上20:30
- 寒暑假期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5:00
- 例假日、國定及校定假日不受理。
(三)申請程序:請本人攜服務證或學生證,至本館二樓參考諮詢組填寫「討論室借用表」,並抵押服務證或學生證後,以借出討論室。
| | 四、借用說明: |
(一)借用時間:
- 開學期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晚上21:30
- 寒暑假期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6:00
- 例假日、國定及校定假日不開放。
(二)借用期限:一次以2小時為限,不可續借。
| 五、歸還程序:
- 關閉電源、門窗:離開討論室前,請記得關閉各項設備電源。
- 請至本館二樓參考諮詢組,由館員會同檢視、清點討論室之各項設備、確認無誤後, 即歸還借用人服務證或學生證。
| 六、設備借用:
- 設備名稱:本館提供單槍投影機、手提電腦各一台,限於討論室內使用。
- 借用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6:00
- 歸還時間:每日下午16時前必須先行歸還設備,若討論室借用時限未滿,仍可繼續使用。
| 七、注意事項:
- 借用人核准利用之討論室,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 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內進行非教學研究、課業討論之相關活動。
- 借用人敬請維護環境整潔,不得有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安裝其他設備。
- 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 本館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討論室。
- 凡違反上列規定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 | 八、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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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個人研究小間借用辦法
95.10.23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96.4.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一、宗 旨: |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教師及學生學術研究,特於本館設立個人研究小間,並制定本辦法。
| | 二、申請資格: | 凡本校專任教師及博士班學生經指導教授核可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個人研究小間。
| | 三、申請說明: |
(一)申請時間:
- 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
- 例假日、國定及校定假日不受理。
(二)申請程序:
- 請親持服務證或學生證,填妥個人研究小間申請表且由指導教授簽章後,攜至本館二樓參考諮詢組辦理申請,借用之先後順序由本館排定分配。
| | 四、借用說明: |
(一)使用時間:由本館開館服務時間起,至閉館前三十分鐘。
(二)借用期限:30天為限,不可續借。若欲再借用,請於借期期滿之最後一日重新提出申請。
(三)借用人數:限一人使用。
(四)借用規定:
- 個人研究小間之借用權:借用人不得轉讓他人,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一年。
-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不得再申請其他個人研究小間。
- 個人研究小間之鑰匙:
- 借用期限起三日內,若借用人未至本館二樓參考諮詢組辦理簽到並領取鑰匙者,則視同自動放棄,本館得取消其借用時段。
- 借用人不得複製鑰匙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得永久停止其借用權。
- 借用期間,借用人需負保管鑰匙之責;借用人如遺失鑰匙,須全額負擔換鎖費用。
- 館藏資料之使用:
- 凡本館館藏資料,請先辦理借書手續後,始得攜入個人研究小間。
- 未辦理借書手續之館藏資料,本館將予以警告,凡經二次警告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借用期間,每日使用前請親持服務證或學生證至二樓參考諮詢組簽到,以便統計使用天數。每次借期之使用天數應達該次借期之二分之一以上,違者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五、歸還說明:
- 請於借期期滿之當日中午12點前,本人攜服務證或學生證至本館二樓參考諮詢組,由館員會同檢視、清點個人研究小間內之各項設備(包含網路線及檯燈等設備)、移出私人物品,以完成歸還程序。若有損毀,借用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超過借用期限未遷出者,本館得逕行將該個人研究小間內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六、其他注意事項:
- 借用人不得於個人研究小間內進行非研究性質之相關活動,違者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 借用人敬請維護環境整潔,不得有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安裝其他設備,違者本館將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借用人存放於個人研究小間之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借用時應於每日圖書館閉館前三十分鐘內關閉使用電源,以維護安全,違者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 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 本館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個人研究小間。
| | 七、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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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書中心管理辦法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告實施
九十四年一月廿七日館務會議修訂實施
- 因閱覽席位有限,本中心以本校讀者使用為原則,外校生限在外校生區閱覽,不得使用本校生區。在學期考試期間實施座位管制,期中、期末考及其前一週均暫停對外校生服務。
- 讀者可以攜帶茶水到自修室飲用,但不得攜帶其他飲料、食物或動物入內,也不得在屋內吸煙。
- 本中心應保持肅靜,不得吸煙、飲食,並禁止使用行動電話。
- 讀者在本中心不得穿拖鞋或木屐。
- 讀者應維護本中心整潔,不得隨意拋棄紙屑雜物。
- 讀者不得預佔座位,否則即予清除,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本中心時須全部攜出,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本中心內設施,請勿竊取或破壞污損。否則一經發現,除須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學校處分。
- 禁止私自接用任何電器用品,以維護公共用電安全。
- 凡不遵守本規則之讀者,本中心管理員得請其離開。
- 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視聽室服務暨管理辦法
93.9.23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學術研究、課業討論或正當休閒,特設立視聽室(以下簡稱本室),並制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視聽室服務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本室使用本室之視聽資料及設備。本室開放時間由圖書館另行公告之。
- 本室視聽資料及器材限館內使用,並採閉架式管理。使用時,請親自填寫借用單,連同學生證或服務證向二樓借還書流通台辦理借用手續,一次限借一件,用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每人每次限用四小時,如無人等候,經服務人員同意,得延長使用。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服務人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 校內各單位、系、所應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教師得憑本校服務證向本館二樓出納台辦理外借教學類影片手續,教職員工得憑本校服務證辦理外借「劇情影片」,借期以七日為限,不得續借 。
- 視聽資料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否則每件罰款新台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館借書規則規定辦理。
- 視聽資料不論館內使用或借出館外使用,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課逾期罰款。
-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器材或設備攜入使用。
- 嚴禁擅自移動本館各項視聽器材、設備,以及拷貝或轉錄視聽資料。
- 視聽器材或設備一律禁止外借。
- 視聽器材及設備須依本館指定之方法,妥為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情形,須賠償器材及設備,如無法購得時,應按市價二倍賠償。
- 若讀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本館服務人員警告仍不聽勸阻者,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本室。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二館閱覽座位管理暫行辦法
94.06.14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議臨時會議通過試行
- 圖書二館4樓閱覽座位保留10%提供讀者閱覽本館期刊專用。
- 圖書二館4樓於期中、期末考期及其前一週實施座位管制,一人一號碼座,不可佔用他號或以個人物品佔位。
- 座位管制期間由本館派員定時巡館,若發現佔位情形,於座位張貼不在座位記錄單,當讀者回座時,應通知服務人員刪除記錄單,不可自行移除。
- 凡離座逾2小時者,本館有權移開座位上放置的個人物品,讓與他人使用,回座後請憑證件洽服務台領回本館移開之物品。
- 讀者無座位時,本館亦有權移開佔位上放置的個人物品,讓與他人使用。
- 本規則所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布試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還書箱使用要點
92.2.18館務會議通過
92.6.11館務會議修訂
-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還書,除由本館流通櫃台直接還書外,特設立還書箱,由讀者自行投遞還書,圖書之歸還除依本館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錄影帶、錄音帶、磁碟片、光碟片等視聽資料,不可投入還書箱內,否則每件罰款新台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館借書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 參考書、指定參考書、期刊單刊本及期刊合訂本等借期一日以內者,不可投入以免逾期罰款。
- 還書日期計算標準:本館處理還書箱以下一個非例假日為還書日;如遇周五、周六、周日,以下周一為還書日。實際歸還圖書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準。還書人需自行查詢個人借閱狀況,如有疑問請於三日內通知本館。
- 使用還書箱歸還逾期圖書者,本館除依規定課以逾期罰款,並暫停其借書權利。
- 讀者使用還書箱還書,於本館未點收前,可借用圖書冊數仍以本館自動化系統記錄為準。
- 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一館置物櫃借用須知
96.6.14館務會議通過
- 置物櫃限進入圖書館者使用。
- 借用期限為每日開館後至閉館前20分鐘。
- 請至二樓入口服務台辦理押證借用手續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 置物櫃不得存放危險物品,貴重財物及現金請隨身攜帶,其餘物品置放後務必確認鎖好,所有存放物品如有遺失,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置物櫃之鑰匙請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每把應賠償新台幣壹佰元整。若因遺失致存物遭人冒領者,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 置物櫃之鑰匙,不得自行複製。如被發現自行複製,本館得停止其入館權及借用權。
- 寄放置物櫃者應於當日閉館前取出櫃內物品,若有不遵守規定者,本館得於例行檢查時取出,並照相存證,違規者不得異議,若欲領取逾期存物者,請於館員上班時間洽閱覽組。
圖書館二館期刊室存物箱借用須知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期刊室存物箱專供教師和博士班研究生使用,要借用存物箱之教師或博士班研究生,請至圖書一館二樓出口處辦理借用手續,並請注意左列事項:
- 借用期限為自借用日起至本學期結束日(每學期結束日以本校行事曆為準)止。到期日如遇週日或國定假日,以下一個上班工作日為到期日。
- 未辦理借閱手續之書刊,請勿存放於存物箱內,以免影響其他師生閱覽之權益。本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存物箱內之物品和書刊。
- 存物箱之鑰匙請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每支應賠償貳佰元。
- 存物箱之鑰匙,不得自行複製。如被發現自行複製,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
- 貴重物品請勿存放於存物箱內。存物箱內存放之物品,請借用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接受贈書處理要點
83.11.25八十三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訂定 94.3.8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暨處理捐贈之圖書資料茲訂定本要點。
- 受贈書刊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光碟、地圖及其他資料等適合本館長期保存者,本館對捐贈之圖書資料得全權處理。
- 捐贈者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籌募辦法」第五條方式致謝。
- 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調閱特藏資料應注意事項
- 特藏資料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館外,並請於當日閉館前歸還。
- 書名、著者、系所、年代、登錄號等款目需詳細填寫,否則不予調閱。
- 填妥調閱單請先交櫃檯人員,並請於指定時間憑單至櫃檯取書,隔日無效。
- 取書時須繳付學生證、服務證或來賓證,還書時歸還證件。
- 借出書刊歸還時如有缺頁、污損等情形,應賠償原書刊,或按定價兩倍賠款。
- 調閱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40。
- 非調閱時間內填單者請於指定時間憑單至櫃檯取書,逾日不予保留。
- 調閱特藏資料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愛樂廳使用管理要點
92.4.10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 為發展本校藝術文化活動,提供校內小型表演藝術活動場所,藝文中心特於圖書館二樓設置愛樂廳(以下簡稱本廳),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以俾有效進行場地管理,確保場所功能。
| | 二、 | 本廳之主要活動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 藝文中心主辦之各項藝術表演活動。
- 圖書館主辦之學術與推廣活動。
- 經校長核准之校際學術演討會。
| | 三、 | 場地申請手續:
-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一週前填妥「愛樂廳使用申請書」,向藝文中心提出申請。
- 經審核通過後,通知承辦人繳交身分證件,辦理場地借用手續。待活動辦理完畢後,經藝文中心管理人員檢視確認場所復原無損後,發回身分證件。
- 活動內容如需借用本廳樂器及視聽器材時,應於申請書內詳載,經核定後始得提供使用。
| | 四、 | 活動中不得擅自裝設佈置場地線路,本廳各項器材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 五、 | 凡自行攜入場內之服裝、道具、及有價物品等,本廳不負保管之責。
| | 六、 | 活動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立即復原場地,以免影響下一場活動之進行。
| | 七、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一年內不接受該單位之場地申請:
- 違背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要旨者。
- 與原申請登記演出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借者。
- 演出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污損愛樂廳、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 | 八、 | 本廳嚴禁服裝儀容不整者或攜帶危險物品、寵物進入,廳內嚴禁吸菸、進食、亂丟垃圾之行為。使用單位應予配合嚴格管理,以維護廳內安全並提高活動水準。
| | 九、 | 除經許可為適合幼童觀賞之節目外,不得攜帶七歲以下或身高一百一十公分以下之兒童進入。
| | 十、 | 有關活動場地佈置、接待、安全措施等細節事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知會藝文中心。
| | 十一、 | 本廳各項活動之申請核定,由藝文中心依規定辦理。
| | 十二、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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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對 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開放借書服務辦法
90.6.20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90.7.1公告實施 94.3.8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一、 |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借方)教師研究和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權益和本館業務前提下,特定本辦法。 |
| 二、 | 申請程序:
| (一) | 請借方備文向本館申請核發借書證,除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合作期間一校發十張外,餘一校限發五張。 |
| (二) | 借書證使用期限一年;期滿如欲繼續使用,請提前於每年六月底前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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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借書證管理方式:
| (一) | 本館提供之借書證,請置於借方圖書館(室),統一管理,並備供借方教師持憑前來本館借還書。 |
| (二) | 借方圖書館(室)須指定專人管理借書證,並告知本館該管理人員之E-mail帳號,以便傳送借方借書逾期等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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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借閱規則:
| (一) | 借書冊數: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五冊。 |
| (二) | 借期:二十一天;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借期卅天。 |
| (三) | 不外借資料:
- 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 限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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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
| (五) | 借方讀者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 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 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 (六) | 所借圖書,如遇本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
| (七) | 圖書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 |
| (八) | 其餘規定悉依本館借書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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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若有違規情事,本館得停止借方之借閱權。 |
| 六、 | 逾期催書與遺失賠償由借方負責處理;如發生讀者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負全責。 |
| 七、 | 借書證如有遺失,借方應即告知本館,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並將該證所借圖書儘速歸還;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方負責。 |
| 八、 | 借方教職員工離職時,借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所借之圖書。 |
| 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申請及使用辦法
90.6.20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91.10.17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4.3.8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 一、 |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為方便本校員工眷屬閱覽及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圖書館之權益下,特訂定本辦法。 |
| 二、 | 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教職員工(不含兼任老師、研究計劃進用人員及僱員)子女、父母、配偶及其父母。 |
| 三、 | 申請辦法:
| (一) | 請攜帶申請人服務證正本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使用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親至閱覽組申請辦理;使用人為配偶父母者需另備配偶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 (二) | 初次申辦免費,遺失申請補發每張酌收工本費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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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使用辦法:
| (一) | 可憑證進入圖書館參閱資料,但不得借出書刊資料。如要借出圖書或視聽資料,須連同申請人之服務證,始可辦理,所借書刊計入申請人借書記錄。 |
| (二) | 使用本館圖書資料及設備,需遵守本館各項規定,若有違規情事,依本館各相關規則處理。 |
| (三) | 遺失須申報,以維護個人權益。 |
| (四) | 申請人離職或退休時,需繳回本證;遺失須填具聲明書,本證自動失效。 |
|
| 五、 | 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覺沒收停用,不得再申請;遺失如未申報,視同轉借他人使用。 |
| 六、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84.8.24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訂
91.10.17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91.11.7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3.9.23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議
93.10.14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訂
94.9.15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
| 第一條、 | 本校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館業務之推動與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一條組成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由各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包
含體育教師)分別推選教師代表二人組成,圖書館館長、組長及藝文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 | 第三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 | 第四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圖書館館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之主席。
| | 第五條、 | 本會以討論本校圖書館業務之推動與發展及改進為原則,包括:
(一)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二)資料之徵集。
(三)服務之興革建議事宜。
(四)圖書館與師生間意見之溝通與協調。
| | 第六條、 | 本會所有重要決議,由圖書館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 第七條、 |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八條、 | 本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 | 第九條、 | 本會事務性工作由圖書館辦理之。
| | 第十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海洋大學圖資委員名單
館藏查詢系統使用手冊
一、簡介
館藏查詢系統於民國89年正式啟用。其主要功能為:查詢本館館藏(資料類型包含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個人借閱狀況、線上預約與續借、教師指定參考資料、新書通告等。
二、查詢本館館藏
| 可查詢欄位 | 欄位說明
| | 作者 | 人名、機關團體名稱
| | 書刊名 | 書名、期刊名、叢書名
| | 主題 | 主題、地名、人名、團體名稱
| | 關鍵字 |
| | 杜威分類號
| 杜威十進
分類號 | | 國會分類號 | 美國國會圖書館類號
| | 中國圖書分類號 | 中國圖書分類法
| | ISBN/ISSN/CODEN | ISBN/ISSN/CODEN
| | 政府出版品號 |
| | 技術報告號 |
| | 作者/書刊名 | 作者及書刊名關鍵字
| | 出版商 | 出版商
| | 中刊筆劃代碼/西刊縮寫 | 中刊筆劃代碼:取刊名前二字筆劃、 西刊縮寫:取刊名每個字的第一個字母
| | 條碼 |
| | 其他分類號 | 館藏類型代碼及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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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借閱狀況、線上預約及續借
- 必需同時輸入下列二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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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單寄發
均以E-mail寄發至個人<您的ID@mail.ntou.edu.tw>信箱,不另行用紙本通知。通知單共包括了八種類型:
- 圖書預約可借通知單:您所預約的書回館可借時發出
- 預約圖書取消通知單:超過預約圖書六天保留期限後發出
- 圖書逾期第一次通知單:逾期第1天發出
- 圖書逾期第二次通知單:逾期第3天發出
- 圖書逾期第三次通知單:逾期第10天發出
- 圖書逾期第四次通知單:逾期第17天發出
- 圖書逾期第五次通知單:逾期第60天發出
- 圖書逾期最後一次通知單:逾期第100天發出。依規定「圖書逾期最後一次通知單」上所列逾期圖書將全部視同遺失,除應接受逾期罰款外,通知單上所列圖書資料須以各書訂價兩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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